捕鱼大咖 国防动员办公室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更新时间:2025-06-05 15:35 信息来源:捕鱼大咖 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加载中......次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省、市、县 | 委托执法 |
2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处罚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五)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六)人民防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七)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门在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应当责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修复,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县 | 委托执法 |
3 | 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的处罚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二)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五)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六)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八)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作其他用途。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战术技术要求划定,并设置标志。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五)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六)人民防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七)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门在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应当责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修复,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县 | 委托执法 |
4 | 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县 | 委托执法 |
5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二)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五)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六)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八)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作其他用途。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战术技术要求划定,并设置标志。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五)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六)人民防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七)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门在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应当责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修复,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市、县 | 委托执法 |
6 |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酌情给予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 | 省、市、县 | 委托执法 | |
7 | 对损坏人防工程标识的处罚 |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下列行为:(一)损坏人防工程标识; (二)挪用或者损坏平战转换设备设施; (三)安装充电设备设施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或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省、市、县 | 委托执法 |
8 | 对挪用或损坏平战转换设备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下列行为:(一)损坏人防工程标识; (二)挪用或者损坏平战转换设备设施; (三)安装充电设备设施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或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省、市、县 | 委托执法 |
9 | 对安装充电设备设施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的处罚 |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下列行为:(一)损坏人防工程标识; (二)挪用或者损坏平战转换设备设施; (三)安装充电设备设施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或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省、市、县 | 委托执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