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更新时间:2024-11-27 16:53 信息来源: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保障救助部 浏览次数:加载中......次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0。按照顺产158天、助娩产和剖宫产173天计算,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刷卡结算,津贴在产假结束次月发放,一般在产后第6个月发放。